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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、疏导规劝,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过程的文字记录,是检查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、依法、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。
其中“当事人”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。
“参加人”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。
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。
调解记录应客观、真实、整洁、简练。
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,由当事人、调解员、记录人签名。
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》第28条规定: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,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,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”。
第30条: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,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、原则和效力,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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